人民网北京6月30日电(记者杨孟辰)今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举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起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 3% | 0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 45% | 13505 |